劳动教养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时间: 2006-10-26  

 

一、放(准)假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3、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4、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⑴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⑵假期在外作案的;

⑶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⑷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5、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6、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百分之五。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五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二、放(准)假的审批程序

1、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2、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3、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回家的,路费自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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