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
 
   时间: 2006-10-26  

 

一、伙食标准

劳动教养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伙食费开支标准可按实物标准计算并随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生活管理

1、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应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防潮保暖,设有床铺等必要的生活设备。每人住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2、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及其他生活卫生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劳动教养人员食堂应建立健全财、物、就餐和饮食卫生等项管理制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注意调剂膳食,杜绝浪费,保证劳教人员伙食标准、饮食卫生。照顾少数民族劳动教养人员生活习惯。

三、医疗设施

1、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医疗机构,负责劳动教养人员医疗保健,确保劳动教养人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2、劳动教养管理所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处理的危重病(伤)患者,应及时转送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或请人会诊。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所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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