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教养的规定
 
   时间: 2006-10-26  

 

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执行劳动教养期满的,应按期解除劳动教养。

2、对已宣布解除劳动教养的,应及时办理出所手续,发还代管的票证、财物,结清帐目,送其出所。

 

 编校:
 来源: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