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审批手续
 
   时间: 2005-10-31  

 

拟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其合伙人应同时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证、5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等条件。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提交市司法局的请示、主管司法局的请示、发起人申请书、办公场所的证明、资金证明、合伙协议、事务所章程、发起人未受相关处罚的证明、发起人个人有关材料、聘用财会人员材料等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是经市局核对后,加盖“核对无误章”,核对人署名。

    申请人将核定的名称、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材料如实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从材料齐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编校:
 来源: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