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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0号,2004年6月16日)、《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5号,1996年11月25日)、《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司法部令第41号)第4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