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省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充分发挥信息工作服务决策、指导工作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帮教工作信息报送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和责任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安置帮教工作信息是指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及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情况。包括:
(1)工作开展信息。各市安置帮教部门、省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工作部署、工作动态等。
(2)重要事件信息。安置帮教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3)业务统计信息。安置帮教工作业务统计报表及分析、刑释解教人员数据、安置帮教基地建设、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等有关情况。
(4)理论调研信息。各市安置帮教部门、省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题调研报告、理论研究文章等。
(5)其它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四条 工作开展信息、理论调研信息随时报送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帮教办公室)。
安置帮教重要事件信息,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上报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电话形式立即上报,详细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安置帮教业务统计信息应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填报基础数据,县(市、区)安置帮教办公室汇总,市安置帮教办公室审核,每两个月一次上报省安置帮教办公室。每年7月15日前,上报半年业务统计数据信息,次年1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业务统计数据信息。
第五条 各级安置工作帮教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大硬件投入,逐步实现信息载体电子化。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