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总的职责是,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认真指导本部门安置帮教工作开展,及时完成省安置帮教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综治办
加强与省综治委的联系沟通,协助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帮教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安置帮教工作任务。
二、省司法厅
1、认真履行省安置帮教办公室的职责,落实省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
2、指导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
3、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扶教育;
4、与有关部门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和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帮助;
5、加强安置帮教理论研究与宣传;
6、督促监狱、劳教所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在教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结合社会就业需要和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地方安置帮教机构相互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三、省公安厅
1、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对刑释解教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年度排查;
2、指导看守所(拘役所)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结合社会就业需要和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地方安置帮教机构相互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3、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协助当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
四、省民政厅
1、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2、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等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落实社会救济;
3、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动员乡镇、街道和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失业登记工作,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列入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多渠道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2、与监狱、劳教所配合,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合格人员及时发放资格证书,对有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为其就业提供帮助;
3、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向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消除用人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偏见和就业歧视;
4、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保护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与被录用的刑释解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5、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的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恢复落实保障政策。
六、省财政厅
1、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2、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安置帮教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等特殊刑释解教人员临时性救济。
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政策;
2、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刑释解教人员在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开办经济实体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
3、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业的教育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增强其守法经营的观念。
八、省国税局
1、指导各地国税机关在政策范围内给予过渡性安置基地(实体)税收上的优惠;
2、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九、省地税局
1、指导各地地税机关在政策范围内给予过渡性安置基地(实体)税收上的优惠;
2、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十、省总工会
1、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对企业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技术水平,增强法制观念;
2、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作用,维护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3、为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职工提供救助;
4、宣传动员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十一、团省委
1、加强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挽救工作,开展法制教育,使他们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防止重新犯罪;
2、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为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就学、培训提供帮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就业工作;
3、宣传动员团员、在校大学生、青年志愿者与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帮教,建立“一助一”、“多助一”长期帮教机制。
十二、省妇联
1、负责组织落实有关部门对女性帮教联系点的帮教活动;
2、指导各级妇联组织协助安置帮教部门建立女性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档案,落实帮教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女性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住房、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参与女性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