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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第12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13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1]126号)附件七第12条"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对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统一制发准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