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的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为赔偿案件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赔偿案件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受理、承办和审核。
2、国家赔偿申请的提出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对国家赔偿申请的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在查明下述情况后,决定是否受理赔偿申请:
(一)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二)有无法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六)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4、对已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分送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指定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
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5、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承办部门确认应由本机关负赔偿责任的案件,应当提出赔偿数额、赔偿方式。
6、法制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7、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刑事)赔偿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
8、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