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复议请求、事实依据
(3)属于复议范围
(4)符合复议申请期限
2、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
3、附带申请:如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以附带一并对该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二)、受理及审理前的工作
1、受理
(1)本厅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厅受理的复议申请,本厅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除不予受理、转送外,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理前的工作
(1)如决定受理,本厅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之规定,决定是否停止执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如决定受理,本厅将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审理
1、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本厅提交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本厅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3、对于一般案件,本厅将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案件,本厅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之规定,适当延长审理期限,该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本厅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
(四)、决定
1、如果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本厅将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厅将准予申请人撤回并制发复议裁定书。
2、对申请人未要求撤回的复议案件,本厅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