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系一农民,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002年,朱某接受甲县某商城委托,在乙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该商城房屋执行一案中从事诉讼代理活动,非法收取代理费等共3,8000元。2003年7月,甲县司法局决定对朱某非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2003年9月,甲县司法局举行听证会。朱某提出:1、《律师法》第46条第2款处罚的对象是已具有律师资格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未取得律师资格,该款规定不能作为对其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2、其获得的3,8000元中,大部分属误工费,不应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听证会后,甲县司法局认为朱某收取的3,8000元中,有6000元是其为办案支出的差旅费,不属于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第2款,决定没收朱某非法所得3,2000元,并处非法所得3倍罚款。朱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律师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法律责任,没有对该公民是否已经取得律师资格进行区分。朱某认为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朱某收取的3,8000元中,有6000元是其从事诉讼代理支出的差旅费,这部分钱款朱某未能实际获取,应当从非法所得中扣除,甲县司法局对朱某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是正确的。复议机关最终决定维持甲县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述:本案涉及公民从事诉讼代理问题。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打官司时,因为不了解法律知识,一般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也有一些群众委托懂法律知识的亲朋好友免费代理诉讼,这些都是法律允许的,是合法的行为。但有少部分群众出于经济考虑,委托社会上没有《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普通公民(俗称为“黑律师”、“土律师”)代理诉讼,因为这些人收费比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低。那么,“黑律师”的有偿代理行为是否合法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可以有偿代理老百姓打官司的只能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此,“黑律师”、“土律师”的有偿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对普通公民从事有偿代理诉讼活动或冒充律师从事有偿代理诉讼活动的处罚措施。本案中,朱某违法有偿代理某商城参加诉讼,已经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甲县司法局依据《律师法》第46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