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司法厅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主体)
 
   时间: 2006-10-28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

填报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 

主体种类

主体名称

         

     

序号

名称及具体条款

法定主体

江苏省司法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5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1993年6月22日司法部第25号令)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成立全国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到当地社团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6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8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65号)主要职责(二)

领导省监狱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工作。

1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65号)主要职责(三)

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1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65号)主要职责(六)

指导、管理、监督全省的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以及在我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1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65号)主要职责(八)

管理、指导全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指导全省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工作。

1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65号)(一)新增的职能4

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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