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系统聘请行风监督员试行办法
 
时间: 1999-08-04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

苏司规(1999)005


江苏省公证系统聘请行风监督员试行办法

199984

第一条  为完善公证制度,规范公证员执业活动,切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及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证行风监督员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大、政协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新闻单位中聘请的自愿帮助监督公证行风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公证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公证事业;

()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公证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了解并反映公证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风的情况;

()反映、转递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参加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组织的有关公证业务的执法调查工作;

()反映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的有关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委托的其行风监督事项。

第五条  公证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了解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法情况;

()享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公证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

()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遵守监督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第七条  公证行风监督员的聘请,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  公证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经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证行风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工作单位和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工作活动时,差旅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员协会秘书处负责公证行风监督员的日常组织和联络,承担下列工作:

()组织公证行风监督员参加有关监督工作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不定期地走访公证行风监督员,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与公证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公证行风监督员参与公证行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公证行风监督工作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公证行风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予以表彰、奖励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应依法保障公证行风监督员履行职责。对于打击报复公证行风监督员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会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工作不称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证行风监督员应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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