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携手社区矫正 刑释人员再获婚姻自由
 
   时间: 2008-07-09  
 

619,泰州靖江市东兴镇社区矫正对象葛丽丽(化名)拿到了离婚判决书。至此,该市首例矫正对象法律援助离婚案审结。

2002年,葛丽丽因容留他人卖淫获刑6年。2007年,葛丽丽获释后,因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成为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的社区矫正对象。今年2月,葛丽丽提出与丈夫刘某离婚,其理由是:自2002年葛丽丽判刑后,刘某对她不闻不问,7年间,刘某和葛丽丽没有见过一面。当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详细调查后,多次与在外打工的刘某通电话,劝其和好。刘某却一直不肯与葛丽丽见面。葛丽丽以遭受丈夫遗弃为由向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离婚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东兴镇法律援助接待站援助志愿者钱旭平提供诉讼代理。在他们的帮助下,江阴-靖江园区法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徐凯拨通刘某的电话,刘某同意离婚。6月中旬,江阴-靖江园区法庭审结矫正对象葛丽丽的法律援助离婚案,判准离婚。葛丽丽在刑满释放重获人身自由后再获婚姻自由。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刘璐介绍,矫正对象葛丽丽的离婚案是靖江市自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办理的首例向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离婚案。葛丽丽与其丈夫刘某7年未有联系,婚姻处于不稳定状态,身心压抑,其刑满释放回来,身无一文,又无任何经济来源,其丈夫对其不闻不问,有遗弃之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因遭受遗弃要求离婚的且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判决葛丽丽与刘某离婚,可以缓解她的身心压力,有利于矫正对象心理调适,更好地接受法律监督。

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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