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阿琴于六年前开始生活在常州市清凉老年公寓,在五年时间里,子女几乎没有看望过她。2007年6月30日,朱阿琴不慎摔伤,经常州市中医医院确诊为“右股骨粗隆骨折、Ⅱ型糖尿病、尿路感染”,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不闻不问。由于原告只有微薄的退休工资,只能维持其在老年公寓的费用,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且其住院前所在的老年公寓已经被注销,又无住所,连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为此,2007年11月19日,朱阿琴到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寻求法律帮助。由于朱阿琴已78岁高龄,身体状况不佳,经济困难。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进入“绿色办理通道”,快速受理并于20日指派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岁沈文娟代理此案。
代理律师接案后,非常重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制定了包括取证、立案、代理意见等详细计划。代理人经对医院、护理工、老年公寓、老人子女、派出所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后,该律师所分管主任召开了本案业务通案会议,认真分析其家庭关系、办案焦点、取证重点、案件特点等各种关系。代理律师根据通案会议的要点,认真撰写诉状并反复修改。2007年12月3日,代理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法院立案。天宁法院于25日正式受理原告朱阿琴诉子女李敏、李艳、李霞、蒋正伟赡养纠纷一案,2008年2月26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法院当庭调解无效。法院认为,原告朱阿琴因生病住院以及生活行动不便,请人代为护理、照料,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均应由其子女即本案四被告共同承担。虽然原告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由于原告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实际支出已超出原告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四被告的经状况,本院确定四被告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200元。四被告提出自身经济困难或未由原告抚养等抗辩意见,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至此,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保护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原告朱阿琴的医疗费、护理费合计22037.6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赡养费计1400元,自2008年7月起每月的赡养费200元于每月的月底前支付,四被告根据法院判决书分摊的份额在十日内履行完毕。朱阿琴老人在法庭宣判后拉着代理律师的手激动地说“谢谢你,党和政府的法律援助制度真好,帮我解决了后顾之忧啊”。
(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