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家庭连遭重创 法律援助伸出援手
 
   时间: 2008-08-04  
 

身材高挑,皮肤白皙,五官端正,一双会说话的眼睛尤其让人过目不忘的范友娟,正处于绽放绚烂青春的18岁花季,每个见过她的人都无一例外的说好一个漂亮的女孩。就是这样一个美丽的女孩,命运和他们一家开了个玩笑,父亲下乡送水发生交通事故身体致残,自己乘坐朋友的摩托车摔倒致大脑受伤,几成植物人,没有工作的母亲成了家庭的脊梁。

2007年5月31日下午,范父在去下面乡镇送水的途中,与丁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导致颈椎过伸损伤,C1、2半脱位、C6椎体骨折致颈部功能障碍。后经交警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7月18日,范友娟在和同学出去吃夜宵时,乘坐蔡某(系某军校在校生)的摩托车,因蔡某酒后驾车,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的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范友娟从车上摔下来,因头着地,导致脑部神经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蔡某的父母也来到了医院。为了儿子的前途,他们哀求范妈妈不要报警,并信誓旦旦“就是砸锅卖铁,我们也会全力救治范友娟。”考虑到女儿已经受伤,情况未明,蔡某还是个军校学生,范妈妈同意了蔡某家人的请求。后经医生抢救,范友娟醒了过来,但一切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右边身体瘫痪,失去了语言功能,智商严重下降,脑部还有积水,需再动手术。随着救治费用的增加,情况却没有好转。看到十几万的医疗费花完后仍不见起色,蔡某的家人违背了当时的誓言,不再主动支付医药费,而是寻由推脱。

两次意外交通事故让原本经济条件尚可的家庭一下子陷入了困境,而两个肇事方不闻不问的态度更让范家倍感伤心。范妈妈一边要照顾受伤在家的丈夫,一边还要料理医院里连妈妈都已不认识的女儿。她的精神几近崩溃了。经好心人的指点,她于2007年9月底来到了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了这个家庭的不幸遭遇后,中心立即指派值班律师王炜娟办理此案,为范友娟及其父亲维权。接受指派后,考虑到范友娟的交通事故没有报警,暂时无法向法院起诉,而范父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王律师决定先就范父的损失进行起诉,同时收集范友娟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国庆放假期间王律师即准备好了范某起诉所需要的相应材料,节后上班第一天就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经司法鉴定,范某的伤情为8级伤残。在鉴定结论出来后,王律师为其明确诉讼请求,因丁某没有按规定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要求对方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赔偿各项损失11万多元。庭前,王律师了解到丁某的家庭也极为贫困,就与范父商量,若对方能拿出一部分钱,就与其调解。但在庭审时,对方对事故事实及范某的损失均没有异议,但一再强调“你爱怎样就怎样,反正我没钱”“你让我坐牢也行,杀了我也行,我没钱给你”,不留一点商量的余地。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庭依法判决对方赔偿范父损失118623.61元,全部支持了范父的诉讼请求。虽然判决书确定了对方应给付这么多钱,但对方拒不给付,对于当事人范父来说,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代理人没有因法院已判决而将此案束之高阁,在法定履行期过后,王律师即着手帮助范父申请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对方及其代理人联系,希望对方主动给付。经多次协商,丁某儿子同意扣除已给付的16000元,愿意再支付40000元,此案就此了结。考虑到丁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女儿范友娟又急需钱动手术,范父同意了这一方案。虽然得到的钱只是范父损失的一半,但这笔费用解决了女儿的二次手术费用。

同时在国庆期间,王律师打听到在范友娟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其一起的另外在外地上大学的几名同学可能回家的消息后,立即与范妈妈一起联系。国庆第一天,王律师找到当时在场的女同学,详细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前后情况,并了解到另外两位同学的姓名,知道了其中一个同学杨某的父亲在民政局工作。随后王律师又来到民政局,好心的门卫告知了杨某的家里电话。经电话联系,王律师赶到杨家,详细了解当时的情况。杨某也不了解蔡某的情况,但告知另一同学季某与蔡某比较熟悉,当天其与蔡某都是在季某家的,并喝了酒,蔡某喝得比较多。杨某并告知季某在南京上大学,当天晚上才能到家,并约了第二天即10月2日会来找其玩。根据这一线索,王律师拜托杨某在季某来后一定与她联系,以了解情况。第二天王律师与季某联系上,并详细了解了蔡某的情况。在得到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后,向如东县交巡警大队掘港中队报了警,警方根据代理人提供的材料,又分别找三位证人核实情况,在事隔四个多月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开车的蔡某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戴安全头盔的范友娟承担次要责任。至此,终于将范友娟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事实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下来,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赔偿事宜了。

范友娟的赔偿颇费周折。为了查清蔡某所驾车辆的法定车主,代理人多次向三位证人了解情况,希望能提供线索,但因事情发生在晚上,其中一人只知道车是蔡某家里的,至于车牌号码就不知道了。代理人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又去找处理此事故的交警,终于从他们对蔡某父亲所作的笔录中找出了答案,蔡某父亲在笔录中承认车辆是他的。根据相关规定,蔡某父亲作为法定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明确了诉讼主体后,代理人多次与蔡某父母联系,希望能协商解决此案,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既然调解无望,王律师就为范友娟办理了起诉手续,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十级伤残。在开庭前,法院通知代理人因被告蔡某涉及刑事犯罪,且被告系军校生,案件将会移送军校保卫处,让原告撤诉,然后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需要到学校去,这无疑将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对原告来说是雪上加霜。综合考虑后,原告方不同意撤诉,但愿意与对方再次调解。在原定的开庭日期,王律师、范妈妈及蔡某父母均来到法庭,双方再次面对面的调解。面对范友娟90多万元的损失,蔡某父母只愿意承担20万元,而且暂时只能给3万元,余款分二十年付清。范妈妈不能接受这种调解方案,调解再次失败。第二天主办法官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公安机关随即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至蔡某学校保卫处,学校保卫处与蔡某父母联系,告知若他们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学校会从轻处罚,否则将开除学籍,并追究刑事责任。得此信息,蔡某父母主动与范友娟父母联系,要求再次调解。经双方代理人做工作,双方的谈判从下午2点一直谈到晚上8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蔡某及其父母一共赔偿范友娟各种损失65.21万元,当天交付5万元,今年年底交付5万元,余款于每年年底给付5万元,若逾期支付,将给付违约金1万元。对此结果,范友娟父母比较满意。

因范父是在送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办完两起交通事故后,代理人又集中精力为范父办理工伤赔偿案件。代理人进行了相应的取证,找了一些证人证明范父是给某纯净水公司送水,且在送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因范父与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单位拒不承认其与范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中止,转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在开庭前,仲裁员征询双方意见能否调解,对方只愿意给2000元补助,这是申诉方无法接受的。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激烈,单位强调范某不是送水,而是贩水,即从单位以2.4元/桶的批发价拿水,至于给客户多少钱一桶单位无权干涉,运输工具是范某自己提供的;范某不用到单位报到,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范某不在单位拿工资,单位也无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仲裁员宣布择日裁决。休庭后,仲裁员再次征求双方意见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同意调解。经多次做工作,对方同意给付2万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仲裁员当即将仲裁调解书印发给当事人。

至此,范某一家的案件终于暂时告一段落了,接下来的履行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与代理人将会共同关注今后的执行,关注范友娟一家人的生活。

 

                                     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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