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苏州打工致残 法援帮其索赔14万
 
   时间: 2008-08-07  

顾某某,男,53岁,徐州市云龙区人,家境贫寒,其下岗失业多年,妻子长期病休在家,一残疾女儿至今未出嫁成家,其家庭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07年2月,顾某某只身前往苏州市,在一广州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打工,工资收入每月700元。2007年6月4日7时,顾某某在工作地点劳动,因铲车翻到,避让不及,顾某某被砸倒受伤。事故发生以后,公司派人将顾某某送到苏州市立医院诊治被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左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经手术治疗,住院38天,伤情有所好转。出院后,身体仍感不适,2008年6月11日再次住院20天进行手术治疗,出院仍为伤情有所好转,随诊,定期复查等。经法医初步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

受伤后,公司承担了顾某某的住院医疗费用,并继续发放月工资。但顾某某及家属就后续治疗费和损害赔偿费等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
    2008年7月上旬,顾某某的妻子等家属来到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一事进行法律咨询,请求援助。经审查,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郝唯群律师负责具体承办。
     援助律师在审查案情时发现,受援人在此之前并没有向事故发生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而且时值2008年7月上旬,诉讼时效也有问题。2007年7月25日,援助律师前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情况显示:该公司并没有依法登记,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其属非法用工单位。鉴于上述情况,援助律师考虑只能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调解的途径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需着重在非诉讼调解上下工夫。于是,援助律师为受援人撰写了民事起诉状,详列了损害赔偿清单,整理了相关证据,随后援助律师与公司进行了接触。不料,在与公司的值班经理和法律顾问商谈过程中,当援助承律师提出顾某某的赔偿数额为14万元时,公司的两位代表拂袖而去,致使商谈被迫中断。

回到驻地后,援助律师不得不拨通广州运输有限公司的电话联系,找其法定代表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广州公司表示,将督促苏州分公司尽量与顾某某协商达成协议。
   
再次前往公司,援助律师详细阐述了顾某某索赔项目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出示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发表了诚恳的代理意见。同时,对公司方的抗辩也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给予驳斥。并郑重表示如调解不成,则只有提起诉讼,届时与各方均有诸多不利。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公司给予顾某某14万元赔偿款。

 

                        徐州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  供稿

 

 编校:
 来源: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