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回路转现曙光 法律援助维民权
 
   时间: 2008-08-08  
 

7月4日下午,家住启东市惠萍镇鸿西村的李正贤,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启东市司法局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施正义副局长和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献上了一面锦旗。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祸起车间遭刀砍

2007年10月10日15时许,某公司制衣(南通飞蝶制衣有限公司)车间内,马达车声声,工人们一片忙碌。李正贤同往常一样,正在正常上班。突然,车间里冲进来一名妇女,厉声质问李正贤少给了她工资,并拿出随身携带的锄刀(斜刀)砍向李正贤,李正贤边用手护住头边往后退让,碰到马达车后倒地,当时就血流满面。原来,这名妇女名叫薛赛琴,四月份,曾在该公司上过三天班,9月20日,车间主任曹允芳委托李正贤将32元工资带给她,李正贤当天就将钱送到薛赛琴家中,并让其母亲打了收条。薛赛琴认为李正贤少给了她工资,于是,冲进车间殴打李正贤,导致李正贤头部外伤、左臂外伤,当即住进了医院。

后经核实李正贤并没有少给薛赛琴工资,薛赛琴的冲动完全是一种误解,然更使李正贤感到冤枉的是,经鉴定薛赛琴患有精神疾病,且家中一贫如洗,就连医院的医药费用也无力支付。

寻求法律获援助

伤害事故发生后,李正贤在向薛赛琴索赔无望的情况下,自然想到了要公司承担她的医疗费用。公司老板感到十分震惊,认为这是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在车间发生,已经对公司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公司不追究你们的责任,你们倒反过来要公司承担医疗费用,真是笑话。李正贤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象她这种情况,公司不仅要负担她的医疗费用,而且可以认定为工伤。当李正贤再次与公司老板交涉时,老板态度十分不友善,对李正贤拒付医疗费,拒绝申报工伤,并扬言“你评到工伤,该赔一万,我赔十万”。万般无奈之下,李正贤自己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然接待她的工作人员认为,她虽然是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但这种伤害并不是由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下李正贤可傻了眼,自己无缘无故就白白地挨了几刀,身体受到伤害不说,经济上也得不到补偿,真是碰上了冤大头了。

辗转反侧,李正贤来到了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当天的值班律师进行咨询,值班律师在认真听取李正贤案情的情况下,认为从表面上看,其事故伤害不是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但实质上,李正贤受车间主任委托,帮助薛赛琴捎带工资,也是在为公司履行职责,而造成这起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薛赛琴对李正贤的误解,如果没有李正贤受公司委托捎带工资的事,也就不会产生后面的伤害事故,因此可以看作是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从受到伤害后,无法向当事人索赔,到不能认定为工伤,再到可以认定为工伤,期间的情感波折大起大落的确是峰回路转。当班律师的一番解释使李正贤看到了曙光,更使她欣喜的是,因为她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为她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她当即就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申请,办理了有关申请手续。

认定工伤心稍宽

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李正贤的申请后,指派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的王成律师承办这起案件。王成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李正贤所受伤害应构成工伤。于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出具了书面证言。形成材料后,代理李正贤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王成律师在办案中收集到的事实依据是:李正贤的工资表复印件、存折、相关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等,他提出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法律规范。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庭审过程中,王成律师,据理力争,认真分析。最终,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核实的基础上,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手捧着一纸认定,李正贤心潮澎湃,热泪盈眶,要不是法律援助,要不是法律援助的律师认真负责,她这个冤大头不知要当到何年何月。现在有了这一纸认定,一颗悬着的心总算放了下来,后面的索赔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积极应诉得赔偿

正当李正贤为索赔充满希望的时候,一纸通知,又将她推进了感情的低谷,公司因不服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这时,王成律师又积极应对,进一步收集证据,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努力为当事人辩护,最终,启东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

李正贤又一次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正当她要根据工伤认定向公司提出索赔的时候,没想到,公司因不服启东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正贤再次陷入迷惘之中。王成律师再次准备资料,精心设计答辩状。在庭审中,他摆事实、讲依据,充分阐述了原告方的观点,认为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启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公司听了王成律师的答辩后,表示愿与原告方和解。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方与公司进行庭外和解,由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正贤医疗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整容费等,并当庭签订了赔偿协议,后公司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李正贤拿到赔偿款后,心情无比的激动,回想起维权路上曲曲折折,她特地送来一面“峰回路转现曙光,法律援助维民权”锦旗表示谢意。

 

                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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