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9日,两名因上网成瘾而失足盗窃的大学生在司法部门的帮助下又重新踏进了大学的校门,被告人的父母痛哭流涕,对律师万分感激,两名被告人也表示一定珍惜这次机会,好好重新做人。
网瘾使他们铤而走险
被告人蒋某,张某均为本市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二人因上网成瘾,负债累累,二○○五年十月中下旬,被告人蒋某与张某经预谋后,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采取一人望风、一人入室盗窃的方式,先后三次盗窃本院校宿舍楼内同学的现金、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援助彰显法律温情
2006年3月23日徐州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件援助,由中心主任吴百泉为盗窃案的被告人蒋某提供辩护。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关注违法犯罪青少年教育及健康成长,收到到起诉书后,辩护律师思考着应该为犯罪的孩子做点什么,真正起到一个法律工作者良好的作用。辩护人查阅了相关卷宗,翻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会见当事人,为解决蒋某的学习教育问题,落实矫正、帮教措施,做好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庭审前,与被告人家长、学校联系,了解到被告人的学习、品德操行,经调查了解,这两名户籍在外地的大学生,都是农村的孩子,家境也很贫困,考上大学很不容易,而且学校也出证明,证实两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表现较好。通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认真准备辩护方案。
铺就复学阳光路
2006年3月28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该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结合庭审情况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充分做好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在量刑上,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蒋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蒋康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能够积极主动退赔,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较小;系在校生,具备帮教条件。被告人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感到辜负了学校、家庭的教育、培养,认识到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不当的上网娱乐消费纵容了自己贪欲,最终心怀侥幸,以身试法,触犯刑法。
对被告人蒋某的犯罪行为,校方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也感到痛惜,从教育关怀的角度向法院发来函件,希望法院能够对他们给予从轻处罚。鼓楼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两名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庭审后,司法部门跟踪帮教,与两被告人学校进行协调,经过多次沟通,校方同意对二名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保留学籍,允许继续在校读书。为维护他们的自尊,不被同学们歧视,校方给他们换班级安排到新校区继续完成学业。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领导同意根据情况可以向其提供定期帮教,使蒋某具备在校帮教矫正条件。
在该起未成年人的盗窃案件中,学校、家庭、社会联动起来对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较好落实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加强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同时,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特别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蚀。
(徐州市鼓楼区司法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