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引发血案,“法律家长”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取证程序
 
   时间: 2008-09-22  
 

2008年8月5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卫国作为“法律家长”,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取证程序,配合公安机关向目睹杀人案案发现场未成年人(证人)进行调查取证,这是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检察侦查中试行“合适成年人”制度以来,向公安侦查拓展的一个新型案例。

该案是发生在8月3日晚戚墅堰圩墩大桥西侧运河船上的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是夫妻,两人均是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人,平日靠货船运输为生。因案发地点在船上,只有他们的亲生女儿---14岁的小梅和年仅14个月大的婴儿亲眼目睹了案发的整个过程。案发后,小梅由于极度害怕整天一语不发,这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造成了极大障碍,考虑到小梅还是未成年人,又没有监护人,公安机关遂邀请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卫国作为临时“法律家长”,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取证程序,许主任此前已有作为“法律家长”参与刑事诉讼检察程序的经验,在见到小梅后尽力安抚她的情绪,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据小梅讲,父亲经常打骂母亲,前几次打骂中还把母亲的脚打伤,案发之前,父亲喝了一斤多酒,并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母亲不堪忍受才将父亲杀害。目前,此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临时“法律家长”介入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取证程序,是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拓展业务的一次有益尝试,一方面有利于对证据的依法取得,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法律援助作用,充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常州天宁区司法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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