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老汉随包工头打工,吃完午饭回工地途中遭遇车祸当场身亡。包工头以自己和老汉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老汉家人。老汉家人无奈向泰兴市司法援助中心求助。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泰兴法院判决,判处包工头赔偿其家人人民币4万余元。
老汉朱某,今年60岁,家住泰兴市张桥镇。由于家境困难,老汉近几年一直跟随包工头张某做小工。06年10月,朱某随张某给本镇的张某某盖房。10月26日下午散工时,包工头张某对工人们说,家里有事的人回去,没事的人还来张某某家上工。
10月27日,朱某仍来张某某家做小工。29日中午,张某某弟弟张三骑三轮摩托车带朱某等人去吃饭。饭后,张三酒后驾车,送朱某等人回工地。途中,张三骑摩托车从右侧超越前方一拖拉机时,朱某从车上摔了下来。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鉴定,此次交通事故张三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07年9月,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缓刑一年。同时赔偿朱某家人人民币5千元。朱某家人向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委派法律工作者朱剑,将包工头张某告上法庭。
包工头张某辩解,朱某死于交通事故,张三负有主要责任,与自己无关。朱某是小工,做一天拿一天工资。自己在10月26日下午散工时已宣布放假,因此朱某第二天来上工系受雇于张某某,与自己没有雇佣关系。综上所述,包工头张某认为自己不应赔偿。
法庭经审理认为,朱某与包工头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在前往施工现场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死亡,包工头张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其酒后乘车致摔地而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朱某与包工头张某二人可按4:6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98、119、131条规定,判决包工头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朱某家人42343元。包工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于07年12月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8年5月12日,泰州中院判决,驳回包工头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