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和权益维护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前款所列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不得制定和组织实施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全文见本网站 “政策法规”之“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