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
1、军人:(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4)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参照管理)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2)公安机关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3)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2)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抚恤补助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