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时间: 2006-11-06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

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因战

14560

一级

因公

14040

 

因病

13570

 

因战

13100

二级

因公

12480

 

因病

11960

 

因战

11650

三级

因公

10920

 

因病

10140

 

因战

9470

四级

因公

8580

 

因病

7800

 

因战

7280

五级

因公

6550

 

因病

5930

 

因战

5820

六级

因公

5460

 

因病

4680

七级

因战

4350

因公

3880

八级

因战

2880

因公

2480

九级

因战

2180

因公

1870

十级

因战

1460

因公

1250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4980

4620

4260

农村

3120

2940

2760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1400

10200

3360

 

 

四、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五、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六、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七、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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