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的范围、形式和方式
 
   时间: 2006-11-07  
 

(一)社会救济的对象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 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2、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4、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5、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6、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

 

(二)社会救济的形式
  1、在城镇的,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在农村的,实行“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还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临时救济。

 

(三) 社会救济的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对救济对象采取发放现金、实物,按规定减免税收或有关费用等方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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