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救济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其条件为:其一,必须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单位工作的;其二,必须是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其三,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又在生活上无依无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