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二)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 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 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4、 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5、 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