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种类
 
   时间: 2006-11-01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两种。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②刑事赔偿

是指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的时效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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