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时间: 2006-11-03  

1、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即可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是否需要根据当地民政局的规定) (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2、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果离婚原因主要是军人过错引起的,又不同意离婚的,或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以下情形例外:

①女方提出离婚的;

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

 

 

 编校:
 来源: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