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
 
   时间: 2006-11-01  

   (一)工伤认定机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
     
用人单位——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工会组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职工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还应说明自己的工资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等情况。
     
受伤职工亲属提起应提交与受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

      A、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B、由于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分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证明。

      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公死亡的要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E、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如当地民更长部门出具的证明。

      F、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3、申请的受理:劳动部门15日内初审,材料不全的书面要求补正
    4、劳动部门调查、核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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