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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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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酗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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