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
 
   时间: 2006-11-01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 行政复议机关——
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对行政复议不服。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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