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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丹,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临汾市泊庄乡上涧北村。 法定代理人乔杰生(系原告之父),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临汾市泊庄乡上涧北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樊耀明,山西光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景杨勇,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临汾市泊庄乡上涧北村。 法定代理人景碾记(系被告景杨勇之父),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临汾市泊庄乡上涧北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徐光焕,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临汾博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梁军,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临汾市泊庄乡上涧北村。 法定代理人姚小丽(系被告梁军之母),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临汾市泊庄乡上涧北村,村民。 被告景聪聪,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临汾市泊庄乡上涧北村。 法定代理人景明辉(系被告景聪聪之父),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临汾市泊庄乡上涧北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景社贵,男,194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临汾市泊庄乡上涧北村,村民。 原告乔丹与被告景杨勇、梁军、景聪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丹及其法定代表人乔杰生、委托代理人樊耀明,被告景杨勇及其法定代理人景碾记、委托代理人徐光焕,被告梁军及法定代理人姚小丽,被告景聪聪及其委托代理人景社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丹诉称,2000年元月17日下午6时左右,原、被告在姚小丽家玩耍,原告经过门槛时,被告景杨勇将木轱辘滚过来,原告躲闪不及踩在木轱辘上摔倒,右眼正好碰在铁锨尖上,此后,原告住进临汾专医院治疗花费3500元左右,被告景碾记给付1200元之后,余款双方协商,未能解决。现原告要求被告景杨勇给付剩余款项,及以后治疗右眼的医疗等费用。 被告景杨勇辩称,2000年元月17日下午7时左右,我和乔丹、景聪聪一同去同学梁军家玩,在梁军家北房西一间住宅,我们四人开始滚木轱辘游戏,我在房门口给梁军滚轱辘,梁军接上给景聪聪滚,景聪聪接上给乔丹滚,我们依次有序地循环游戏。一小时后,梁军母亲姚小丽让回去,乔丹离座后就往外跑,恰逢我接上乔丹滚的轱辘刚脱手朝梁军滚去,被乔丹一脚踢出门外,后乔丹向右歪倒,旁边铁锨柄尖将右眼扎伤。原告乔丹之伤系自己不小心造成,与我无关。现要求原告归还已给付的1200元。 被告梁军、景聪聪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元月17日下午6时许,原告乔丹和被告景杨勇、景聪聪去被告梁军家玩耍。原、被告四人在梁军家内玩滚木轱辘游戏。一小时后,梁军母亲姚小丽不让玩了,原告乔丹起身就往外跑,恰好踢到景杨勇脱手滚向梁军的木轱辘,后摔倒在地,右眼被旁边的铁锨尖扎伤。此后,原告乔丹被送到临汾地区医院治疗。又查明,原告乔丹在临汾地区医院住院及其它医院诊断共支付2500元,因诊断、住院支付1000元的交通费用。被告景杨勇监护人景碾记给付过原告1200元。 庭审中,三被告方均称原告之伤与其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致本案调解无效。上述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在一起玩滚木轱辘游戏,在游戏停止时,原告乔丹踢到景杨勇滚向梁军的木轱辘后摔倒,致右眼被铁锨尖扎伤,其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景杨勇主观上虽无过错,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被告景杨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景碾记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军、景聪聪其行为均无过失,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原告提出以后治疗右眼的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治疗费用确定,故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乔丹医疗费及交通费用3500元,由被告景杨勇监护人景碾记承担赔偿三分之一,计1166.67元(已付1200元),余款由原告自负。 二、被告梁军、景聪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景杨勇监护人景碾记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卢青山 审判员 唐延忠 二00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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