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时间: 2006-11-01  

(一)刑事案件
1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 、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 、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可以行使辩论权,陈述权、发问权。
4 、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 、有权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 、原告有提起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2 、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3 、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4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5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6 、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 、有互相辩论的权利。
8 、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 、有上诉人的权利,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0 、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 、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2 、对法庭笔录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3 、如实提供和补充证据。
4 、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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