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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2006年第141号提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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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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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者:省民盟
内容:
一、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近年来,江苏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较快,特别是2003年9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施行以来,我省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迅速扩大,经费保障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省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 1、机构设置不规范,专职人员力量薄弱。 目前各市、县大多没有单独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多数设在法律援助科或律管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与法律援助所承担的政府责任不相称,多数法援机构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科室,少数为直属机构,也有事业单位,很不统一,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专职工作人员少,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不高,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仅占31.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6%,有相当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甚至一个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都没有。 2、法律援助机构设施落后,缺乏必要的办公接待条件。很多法律援助机构设在机关办公楼内,只有一两间办公室,难以寻找;有的所在楼层较高,没有电梯,使得相当部分年老体弱和残疾人望而却步;有的没有接待窗口,缺少电脑、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服务功能难以发挥。 3、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南北差距明显。各地财政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不平衡,苏、锡、常、宁四市所占经费比重为69%,而其余九个市仅占31%,部分市县未能按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会律师的办案补贴无法支付,导致有些律师为减少成本支出而忽略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从而降低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影响到受援人的利益。 据有关部门测算,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约四万多件,而每年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量只有需求总数的1/4。在苏北的部分区县,每年只办理一二十件案件,还不到实际需要援助量的1 /20。由此可见,现有法律援助工作状况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二、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对社会贫弱群体的保护力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法治江苏、和谐江苏建设,我们建议:进一步落实《条例》明确规定的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各市县区政府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规范各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为每个法律援助机构落实行政编制;每个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应少于三人,其中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应低于50%,新进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以建立稳定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2、加快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应全部配备电脑、传真、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在一楼或方便通行的地方设立接待窗口,规范服务,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尤其是残疾人,规范接待、审查、办案、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3、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专项经费预算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加权平均:(1)专项经费按当地人口平均额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人均标准。(2)以当地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公民和家庭平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公民的人数,按每人每年需要最低的法律援助费用计算。(3)除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薪金、福利和办公经费外,按照当年度办案活动中实际支出的基本成本费等计算。但我省最贫困的地区,其专项经费不得少于当地人口每人一角五分钱。 此外,如当地政府财政困难不能保证最低经费拨付时,建议省政府或地级政府参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逐年实行经费扶持政策,按照需要扶持地区的最低经费标准,采取转移支付或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办法给予解决。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对确定需要转移支付的贫困县区采取1:2:4的比例确定最低经费,即省拨1,市拨2,县区应当自行承担4;其中省市转移支付的经费只能用于支付办案补贴。 4、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专项帐户。根据《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必须建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建议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就本条及第3条联合发文,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到各市。 5、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的实事工程,并列入对该届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以提高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真正落实政府的责任。 6、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在江苏省律师协会内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与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做好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监督以及研究工作,提高律师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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