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区出台加强非指定辩护案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意见
 
   时间: 2006-10-1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非指定辩护案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暂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非指定辩护案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概念、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意见》明确“非指定辩护案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是指除法定的指定辩护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以下三类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告知或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一是因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案件。具体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证据开示的公诉案件;案情较为复杂,或案件定性有争议的普通程序案件;有可能被认定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的简易、简化程序案件;少数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是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因执行公务造成人身损害、进城务工人员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主张民事权益,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三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需要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或代理人的其他案件。

  《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中心在办理非指定辩护案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办理时限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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