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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已向各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出《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鉴定费用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下称“司法鉴定机构”)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鉴定费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为了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造成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司法行政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援助案件涉及事项的鉴定费给予减、免。二是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应自觉承担3件免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鉴定费的义务。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据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指派通知书》,受理有关事项的司法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向法律援助机构回复。四是对超过义务受理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指派通知书》先予受理,视情缓收鉴定费,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机构补交实际需交纳的鉴定费,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确有困难的,由指派该鉴定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向鉴定机构支付相关鉴定费。
(摘自《中国法律援助》2006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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