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共佛山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指出:佛山市法律援助工作自1997年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健康发展,成效显著。全市已建立了以市、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市、区两级法律援助经费基本纳入了财政预算,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拓宽,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获得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还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化解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佛山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发展中仍存在经费投入、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不足,专业人才流失等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1)法律援助是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社会事业。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紧紧围绕服务于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和谐佛山,实现全市人民富裕安康的工作大局,制定和调整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路,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办成为党委、政府分忧,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3)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能,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提供法律援助的新形式。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既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预防和疏导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主动进入社区、镇村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二是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各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区,应在今年内解决。(2)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司[2005]265号)规定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以及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做好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3)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
三是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1)各区要尽快解决好本区法律援助处的机构属性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05]13号),采取措施,加大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处的办公场所有独立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咨询)室、档案室、资料文印室。有条件的应在办公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要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援助处配置程控电话、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和工作用车等必需的办公办案设备,确保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2)进一步加强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明确在各镇(街)司法所加挂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统一为:佛山市××区××法律援助工作站(例如: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法律援助工作站)。(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为法律援助工作站聘用1-2名专职工作人员,并将法律援助工作站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切实解决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难、打官司难的问题。
四是各级司法机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和支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1)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合和支持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2)民政部门应定期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本地困难群众的情况。政府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对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的,民政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3)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卫生、档案、公安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因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应予以支持;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可持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查询相关档案资料,相关部门应给予协助,但涉及国家机密等不能公开的资料除外。查阅档案资料所需的相关费用,按照省司法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档案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法律援助人员免收利用档案相关费用的通知》(粤司[2004]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4)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给予减、免或缓收鉴定费用,以避免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5)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78号),履行好法律援助告知义务,建立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受理、转交等工作制度,保障他们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6)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做好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工作,对于已先行获得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是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整合法律援助资源。(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2)市和各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设有法律院系的高等院校,可以成立为特定困难群体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充分利用自身的维权职能和维权组织以及法律人才资源,开展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援助工作。(3)社会团体和高等院校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必须经市或所在区司法局审查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司法局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团体和高等院校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的监督管理。(4)共青团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根据本地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动员和组织法律界以及热心法律援助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方面的志愿服务。
六是认真抓好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市和各区司法局要重视和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以上的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办案技能。
七是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为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1)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全国助残日、全国法律宣传日等特别节日期间,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政策和法律法规。(2)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办专栏、设立公益宣传版面和时段,及时报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经验、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和法律援助宣传广告,特别要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事迹,使法律援助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