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司法局就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进行规范
 
   时间: 2007-02-06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北京市崇文区司法局将这一审查称为“法律援助复核”,并规定了相关制度。该项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法律援助复核须知、法律援助复核内部程序、法律援助复核申请书、法律援助复核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法律援助复核内部程序规定:

        (一)审查(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崇文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崇文区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复核申请,崇文区司法局法援科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诉人主体资格相符,提供的书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收存。材料不齐合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审理法律援助复核案件的期限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算。

        (二)初步审理(20个工作日)。受理法律援助复核申请后,承办人员应了解申请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情况,责成出具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提交答辩意见,综合事实及相关法律形成初步意见。重大疑难案件会同全科人员及相关科室进行论证并形成初步意见,进行调查取证及会见当事人时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制作谈话笔录。

        (三)确定审理意见(5个工作日)。科长及承办人员将申请案宗、证据材料及初步审理意见向主管领导汇报,进一步进行论证,形成确定的审理意见。

        (四)出具法律援助复核告知书或行政决定书(5个工作日)。按照确定的审理意见制作规范的法律援助复核告知书(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出具)或行政决定书(针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出具),报局长、主管局长签字后盖章。根据当事人的人数制作相应的副本。

        (五)送达当事人(5个工作日)。法律援助复核告知书或行政决定书盖章后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告知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及救济途径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签字的日期即为该申请案件审理终结日期。

        (六)立卷归档。法律援助复核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立卷,并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后6个月内交内勤存档。发生行政应诉,该诉讼审理终结后3个月内交内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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