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地市级法律援助中心签署协作公约
 
   时间: 2008-06-24  

   

    为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降低办案成本,日前,黑龙江省十三个地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本着“对等、互利、协商、效率”的原则,共同签署了《法律援助协作公约》,就法律援助协作事项进行约定,由各市地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在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协作公约》规定:1、有关法律援助协作事项主要包含受援条件审查、办理案件的调查取证、非诉讼调解、文书送达、代为执行等。各缔约的市(行署)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审查受援条件,慎重行使法律援助协作的委托权。2、上述协作事项应以正式书面公函形式委托。委托函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间和其他要求。受托方接到委托函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委托事宜。受托事项无法办理或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的,应及时回复委托方,但不得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为由拒绝提供协作。缔约的市(行署)级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相互交流法律援助协作方面的信息,通报各机构承办的典型案例和工作开展情况。3、在协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互相合作,及时沟通情况,为对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在协作办案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特殊情况由双方请示共同的上级部门决定。4、需异地提供协作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由市(行署)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办理有关协作手续。受托的市(行署)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履行协作义务。5、缔约市(行署)级法律援助工作协作会议,由各缔约市(行署)级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依次担任年度轮值主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作会议。

 

                                       (摘自《中国法律援助》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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