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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多方努力下,一起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最终化干戈为玉帛,使东台市富东镇村民王某获赔4万元。 2004年9月,王某经人介绍到南通市某镇某工地跟随施工队做瓦工,10月25日清晨,王某按照施工负责人张某要求到三楼工地施工,由于该工地没有安全保护设施,导致王某从楼顶坠落地面受伤,送当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L1压缩性骨折、右耻骨骨折、L2一 L5横突骨折、右肾挫伤伴肾周围包膜下血肿,医院认为急需要进行右侧耻骨骨折固定手术。 但是,工地施工负责人迟迟不向医院缴纳手术费用,致使王某住院后十日也没有做手术 ,11月5日,在王某急需要费用来做手术的危难时刻,施工负责人在违背王某本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采用胁迫、欺诈手段,强行要求目不识丁的王某签订了一份所谓的“调解协议”,才给王某付了手术费用,直至11月6日医院才给王某做了手术。 手术治疗后施工单位对王某病情不管不问,并以那份“调解协议”,打发王某回到家中休养。今年3月中旬,王某的弟弟觉得施工单位这样做不符法律规定,带上王某签订的 “调解协议”来到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来寻求帮助。中心人员热情接待了他,并且认为该协议将施工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把全部的责任强加于受害者,显失公平。该协议只对王某受伤产生的初次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的伙食费作了简单的说明,而对王某的误工、营养、交通费用、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被扶养人生活费、精 神抚慰金只字未提。这份协议给受伤的王某今后的索赔带来了障碍。 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请求当地法院撤销2004年11月5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然后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根据王某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 ,援助中心接受了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派援助人员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了多方调查取证,先后去医院、劳动保障局、施工现场等地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大量的证据材料,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那份“调解协议”。经多方努力,在法院开庭前夕,援助人员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及单位法律顾问就赔偿事宜进行了交涉,援助人员通过列举大量的证据材料,据理力争提出了赔偿方案,从“法、情、理”上打动了 对方,致使施工单位答应了赔偿请求,双方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受援人撤诉,施工单位除已经赔偿的一次手术费用外,再赔偿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法院当庭以不制作法律文书的方式结案。
(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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