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2007年度全市“148”法律咨询情况分析
 
   时间: 2008-03-11  

 

2007年度,常州全市“148”(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当事人来电、来访咨询16202人次,其中来电咨询2070人次,来访咨询5397 人次,来信咨询9人次,网上咨询52人次,平台留言、自动服务8674人次。通过咨询及法律援助为当事人避免损失或取得利益6122783元。咨询情况反映出越来越多的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同时也体现了148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窗口作用,为广大群众了解法律和政策提供了便捷有效的平台。

一、咨询事项的类型及主要内容

全市“148”( 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来电、来访以及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共16202人次,咨询事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民事类15195件,占咨询总数的93.8%,刑事类905件,占咨询总数的5.6%,行政类75件,占咨询总数的0.5%,国家赔偿类2件,占咨询总数的0.001%,执行类25件,占咨询总数的0.1%。

民事咨询15195件中:婚姻家庭2731件,占民事咨询总数的17.97%,劳动争议4738件,占民事咨询总数的31.18%,继承2205件,占民事咨询总数的14.51%,人身损害4185件,占民事咨询总数的27.54%,请求社会保险待遇110件,占民事咨询总数的0.72%,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1件,占民事咨询总数的0.01%,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450件,占民事咨询总数的2.9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8件,占民事咨询总数的1.84%,其他民事咨询495件,占民事咨询总数的3.27%。

(一)、婚姻家庭类2731件

1、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析产、重婚、同居等相关问题的离婚1276件。主要涉及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和具体任何办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等问题;家庭暴力的构成与离婚之间的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重婚、同居的认定、解除,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2、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问题1401件

主要涉及子女不赡养老人、夫或妻一方有病另一方不尽扶助义务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用的追索问题。

3、其他婚姻家庭问题54件。

主要涉及子女对长辈财产的分割、老年人遗赠问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投资及收益支配等问题。

(二)继承类2205件

咨询主要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赠与、遗赠抚养协议、公证遗嘱等法律规定、办理程序及办理要求。

(三)、劳动争议类4738件

1、工伤问题:主要涉及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以及劳动仲裁程序等。

2、工资待遇问题:主要有劳动合同签订不明引起的待遇纠纷、拖欠工资、企业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问题,涉及农民工的主要是工程承包方或转包方拖欠工资问题,且比较突出。

3、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资纠纷处理问题,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等。

(四)、损害赔偿类4185件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涉及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事故责任认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以及保险赔付比例等问题。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涉及事故的责任认定、伤残鉴定等级和赔偿范围等问题。

3、工伤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涉及处理程序、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标准问题等。

(五)、请求社会保险待遇110件

主要涉及低保、工资最低标准、“五金”的缴纳以及社区公益活动中低保人员不参加合理劳动引起的纠纷问题等。

(六)、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1件

(七)、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房产类450件

1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征用补偿纠纷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

2、拆迁安置纠纷: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范围、补偿标准、行政复议和处理程序等问题。

3、房产纠纷: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问题、危房鉴定程序、产权过户、买卖公证、安置房买卖产权过户受到限制等合同纠纷。

(八)、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80件

主要涉及河道污染、住宅周围环境噪音、化工污染承包鱼塘、农作物的赔偿等问题。

(九)、其他民事类495件

如毁坏承包地绿化定性问题、保安的工作时间及加班补贴问题、养老保险金的转移、以欺骗手段结婚而引起的后遗症等问题,合伙纠纷、股权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前房产权抵押贷款导致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等。

(十)、刑事、行政类980件

其中刑事905件,行政75件。咨询主要包括:定罪量刑和诉讼程序问题;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等。

二、咨询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婚姻家庭纠纷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传统家庭婚姻观念的变化,有关家庭婚姻的咨询案件呈作逐年上升趋势,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使夫妻间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减弱,具备了调整婚姻状况和实现自我婚姻价值追求的经济基础。

二是思想方面的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妇女传统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

三是社会方面的原因。随着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信息化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不断扩大,眼界更加开阔,通过创业、外出务工等多种形式获得发展后,家庭成员间出现利益冲突、思想错位,沟通不多等问题,有些家庭就出现暴力现象,有的就诱发婚姻家庭的改变。

四是赡养、抚养等问题。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赡养、再婚等生活问题和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一些家庭问题;同时由于离婚家庭的增多和人口流动的频繁,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教育医疗等问题也随之增多。

(二)、劳动争议问题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当前就业中存在的结构性矛盾短期内不会有实质性改变,这种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是劳动争议产生的客观基础。

1、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淡薄,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是产生劳动争议的直接原因之一。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职工遭遇工伤后,很多企业不报或瞒报,仅给职工解决医疗问题,却不愿支付职工的其他工伤待遇,由此引发了一些劳动争议。

2、职工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争议经仲裁后,一般还要经过诉讼才能最终解决,以致很多职工不知如何依法维权。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使很多劳动者为了工作,不敢对企业的不合理待遇提出异议。

3、有些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在劳动合同法没有修改之前,法律法规对于应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就有明确规定,但一些企业不依法主动履行义务,职工为了工作岗位不敢维权。比如,在建筑领域内有些工程经过转包,工人与承包工程的单位之间没有书面手续,包工头拖欠工资或工人发生工伤后,承包人不认可双方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致使工人维权困难。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事故的基础,当事人对责任有异议,没有直接有效的救济途径,如经过复核仍不服,就必须通过法院打官司,致使事故赔偿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由此引发了一些法律纠纷;交通事故自然内赔偿和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赔偿紧密相关,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应较为复杂,使得交通事故赔偿复杂化,这也是此类纠纷增多的一个原因。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了解,鉴定费用较高,以及患者对院方的不信任(包括医院方提交的病历资料),应是影响医疗纠纷处理的一个因素,也影响着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土地、房产纠纷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及周边地区的征地、房屋拆迁产生了相应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各地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差异较大;安置补偿涉及村民人数多,强制拆迁引起的矛盾十分突出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增多是因为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惠农政策,如取消农业税、发放种粮补贴等,使得很多过去不愿种地的农民争相要回承包地,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此外,房产和继承纠纷都为长辈死亡或分割不均引起矛盾。

(五)、刑事案件问题

一般以法院刑事指定为主。当事人刑事申请6件,法院刑事指定563件(盲聋哑人66件,未成年人428件),411人次为来电或来访咨询。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指定的多为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为可能判处死刑的以及较为特殊的贫困者。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犯罪案件举高不下,这既有社会原因,也有家庭原因,情形较为复杂。

三、接待咨询的特点

(一)、来电来访咨询的目的性增强

随着法律援助和148宣传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群众对法律援助和148的知晓率不断提高。通过规范化达标建设和接待窗口便民措施的落实,使得群众来电来访咨询更加便利,且咨询的问题也比较具体明确,相当数量的是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相结合,咨询目的性不断增强;但也有一些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不够了解,一些申请事项超出了受理范围。

(二)、有关部门转来或指引来的咨询增多

随着有关部门对“148”、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性质和职能的了解程度提高,他们在接待来访人员中,遇到当事人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会主动指引当事人到市148法律咨询中心去咨询,有的直接用电话方式联系,引导当事人来寻求帮助。

(三)、对政府设立的148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信任度提高

随着人们对法律援助制度和148法律咨询工作性质的了解,广大群众对“148”、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咨询的信任度不断提高。来咨询的群众经常出现排队等候的场面,有的还拿着宣传资料上的地址前来;有的是先拨打“12348”咨询专线问清地址后,再来咨询;还有的是已经接待过的当事人带领朋友前来咨询的。

(四)、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信访工作的作用

接待的咨询问题中,有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有农民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也有不服判决的申诉问题和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问题,这些问题或涉及人数多或问题复杂影响大。中心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通过对来电来访人员问题的解答,普及了法律知识,宣传了法律援助制度,指出了理性地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来电来访人员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问题、解决问题,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和过激行为的发生,钝化了矛盾,对维护和谐稳定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在继续做好法律基础知识宣传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群众咨询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如劳动争议、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征地安置及补偿、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及继承等问题,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开展法律援助“六进”等活动,让更多的群众知晓法律援助和148工作,强化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

(二)、进一步加大服务工作力度,提高对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效果

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发挥基层148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等的整体作用,进一步畅通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进一步扩大诉前调解的作用,提高快速解决问题的能力,降低当事人的各种成本,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确保“应援尽援”的实际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果

148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接待有关部门转来的或指引前来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申请,咨询的问题也往往涉及有关部门。因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这样也有利于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为群众解决问题提供便利,也有利于提高咨询服务工作的服务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学习,以适应群众对政策和法律的广泛性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法律需求增多,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呈现多样化,一些还涉及群体性纠纷,这对法律咨询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者要加强综合理论的学习,提高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围绕咨询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研究,及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阶级实际问题的能力。

                           

 

                                            (常州市“148”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编校:
 来源: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