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克拉伦斯·吉迪恩是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一位贫穷且没有文化的白人。1961年6月3日午夜,该市一家弹子房被盗,窗户玻璃被打碎,自动售货机内的一些硬币被偷走。下午,警察根据目击者“早晨5点半钟左右在弹子房看到了吉迪恩”的证词,在弹子房附近的一个地方找到了吉迪恩。当时他口袋里恰巧也装有一些硬币。警察以破门行窃为由将其逮捕。由于无钱聘请律师,审讯时,吉迪恩要求法庭为他指定一名律师,遭到法官的拒绝。无奈之下,吉迪恩只好自己辩护。由于他不懂得法庭程序,根本不会收集有利的证据,特别是他竟然传唤逮捕他的警察作为自己一方的证人。结果吉迪恩被判犯有破门盗窃罪。后来,吉迪恩在监狱自学法律,并将案子成功地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吉迪恩的观点,认为“吉迪恩有权获得由州指定的律师为他辩护,而且所有重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都有权要求律师帮助辩护。”吉迪恩后来被判无罪释放。参见:Gideon v. Wainwright, 83 S.Ct. 792, U.S.Fla., 1963. Decided March 18, 1963.
[1][2] 在1963年3月18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9名大法官极其罕见地全持同一观点。
[1][3] 刑事法律援助中的穷人是指生活在联邦贫困线以下的人。
[1][4] 哥伦比亚特区(即华盛顿市)很像我国的直辖市,它不属任何州,行政上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司法审判上依据联邦法律和特区法律。 特区高等法院相当于一个州的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是,先由国会、总统、市议会和律师协会任命的成员组成一个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法官申请后,从中选出三位候选人名单递交总统,总统再从中挑选一名他认为合适的法官人选送交参议院确认。这一点和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相似。但特区法官的任期仅为15年,任期结束后,再由另一个司法委员会对法官的表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任命。
[1][5] 据律师协会的说法,律师们主要是因为补偿费用过低,导致其不愿涉足刑事法律援助事项。
[1][6] 特区高等法院审判律师联盟(the Superior Court Trial Lawyers Association),是获得法院的准许、有资格在特区高等法院出庭的律师的自愿组织。
[1][7]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是美国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1898年,塔夫托法官在审理“合众国诉阿迪斯敦管子与钢铁公司案”中首次提出,1956年首席大法官沃伦在审理“合众国诉麦克卡森与鲁宾逊有限公司案”时发表的法律意见确立了反垄断法的这一原则。其内容是:某些经济行为,其本身就具有明显的垄断性质,法律对此也有明文禁止性规定,该行为一经被指控,即可被判定为非法,无需再说明此种行为的合理与否以及对市场竞争不良影响的大小。
[1][8] 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一权利产生于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尼诺案中对第一修正案的扩大解释。参见:Eastern R.R. Presidents Conf. v. Noerr Motor Freight, Inc., 365 U.S. 127 (1961).
[1][9] 参见:Herbert Hovenkamp, Legislation, Well-Being and Public Choice, 57 U. Chi. L. Rev. 63 (1990).
[1][10] 参见:United States v. O’Brien, 319 U.S.367 (1968).
[1][11] E. Thomas Sullivan & Herbert Hovenkkamp, Antitrust Law, Policy and Procedure: Cases, Materials, Problems, LEXIS Law Publishing (1999), p1007.
[1][12] E. Thomas Sullivan & Herbert Hovenkkamp, Antitrust Law, Policy and Procedure: Cases, Materials, Problems, LEXIS Law Publishing (1999), p1007.
[1][13] 但事实上,在“克雷鲍恩”案中黑人的联合抵制行为也存在着明显的经济目标。“克雷鲍恩案”作为美国平权政策(Affirmative Action)的一部分,实质上也是保护弱者的利益。参见:DeFunis v. Odegaard (1974),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Davis v. Bakke (1978), City of Richmond v. J.A. Croson Co. (1989), Adarand Constructors, Inc. v. Pena (1995), Hopwood v. Texas (1996), Grutter v. Bollinger (2003),Gratz v. Bollinger (2003),the Civil Rights Act of 964.
[1][14] 参见:NAACP v. Claiborne Hardware Co., 458 U.S. 886 (1982).
[1][15] “克雷鲍恩”案中黑人的联合抵制行为是指向所有白人商人的商品与服务,不论商品与服务的价格与质量,只要是白人商人经营或提供的就一概拒绝,比律师联盟案所涉及的范围有过之而无不及。
[1][16] 这是最高法院在“显像管联盟案”中对“克雷鲍恩案”的结论所作的归纳。 参见:Allied Tube Corp. v. Indian Head, Inc. 486 U.S. 492 (1988).
[1][17]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焚烧兵役证明因表达的是奥布莱的反战思想,本应归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但由于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的宪法解释权,它认为在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奥布莱的这一言论自由危害了国家安全,故作出了“政府可以‘充分的国家利益’为由,偶尔限制第一修正案规定的‘非言论因素’行为”,并以此判决奥布莱有罪。参见:United States v. O’Brien, 391 U.S. 367 (1968).
[1][18] 固定价格一直被视为反垄断法的天敌,毫无保留的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予以严惩。
[1][19] 参见: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 435 U.S. 679, 98 S.Ct. 1355, 55 L.Ed.2d 637 (1978).
[1][20] 从这意义上讲,政府是买方垄断。但为优先维护穷人享有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最高法院故意对之避而不谈。
[1][21] 各州律师的主管机关为州最高法院。
[1][22] 法院的推理是:政府是通过授予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权利来换取律师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律师不能以自身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他们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为社会公益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责任。
[1][23]从1999年开始,加利福尼亚州开始偿试进行了“无家可归者法庭”的试验。市县法院的法官与法院工作人员为那些要求得到法律服务的无家可归者,当场开庭并做出裁决。法庭还准许将轻罪和非暴力罪指控从个人的警察记录中删除,并为其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康复治疗,以培养、发展其工作与劳动技能。“无家可归者法庭”实质上是对犯有轻罪的穷人实施法律援助的替代方式。
[1][24] 律师协会接受法院的管辖和监督,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
[1][25] 学校对在律师诊所工作的学生按照其工作量计算出应得报酬,抵消应交的学费。法律诊所还常常得到一些社会组织的资助或校友的捐助。但学生在出庭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为应受刑罚为一年以下的轻罪和罚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1][26]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对美国社会影响最大的案件,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案件。在此案中,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机智巧妙地为最高法院争取到了宪法解释权,使法院成为三权分立中真正能够与立法与行政鼎足而立的一极。这位政治家出身的法官(Marshall是由国务卿转任而来)因此成为对美国最具影响的人物之一。在今天的美国最高法院,只有这位没有读过大学的大法官保留有全身铜像,其他大法官则均为半身,以纪念他审判此案对美国社会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参见: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5 U.S.) 137, 2 L.Ed. 60 (1803).
[1][27] 与立法程序相比,审判程序的时间跨度相对要短得多,而且在法官们看来,“迟到的正义往往就是非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