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旁听浅探
 
   时间: 2007-01-10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 范广美

  

  庭审旁听,作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手段,已为越来越多的法律援助机构采用。日前,部中心在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也将旁听列入了规范化建设的考核目标,可见庭审旁听的重要性。笔者对如何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审理旁听工作有以下想法和思考。

  一、旁听“听”什么

  在一个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刑事案件为例,可听的内容为三个方面:法官作为庭审主持人和裁判员的内容;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有罪的内容;律师作为辩护人论辩被告人无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内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旁听指派律师出庭辩护,不仅要听,还要看。其主要内容笔者概括为两听两看。两听为:一听质证。法庭调查时,要认真听取辩护人对公诉人举证的有罪证据进行的质询;认真听取辩护人采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及与质询主旨的内在联系;应该取证的和能够取证的材料,辩护人是否都收集了。二听辩护。辩护人提出被告无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是否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两看为:一看辩护人仪表仪容是否符合律师执业规范要求。二看辩护人是否撰写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写得如何。

  庭审旁听重点在辩论阶段,关键看辩护词是否精彩。在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检查中,笔者发现有些律师的辩护词只有发言提纲,或者涂涂改改的寥寥数语。有的律师讲,该讲的话,开庭时都讲了,辩护词写与不写无所谓,笔者不敢苟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部门的工作,最终都是通过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公诉机关公诉人的工作,体现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上;法院法官的工作体现在刑事判决书上。毫无疑问,辩护人的工作则体现在辩护词上。一份辩护词,可以反映律师办案是否认真,办案水平和能力如何,逻辑思维和文字基本功的掌握等诸多方面。

  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调查取证,辩护意见已经形成。开庭前应当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并就公诉人有可能反驳的观点,准备好二轮辩护提纲。对法庭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可以对辩护词进行必要的修改。可以这样讲,一份好的辩护词,就是一篇好的论文。写好了辩护词可以确保辩护观点的准确,避免信口开河和临场慌乱的情况发生。开庭前写好辩护词,要作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指派案件的基本要求。有没有撰写辩护词,是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旁听必须查看的内容。当然《辩护词》不一定都要洋洋大篇,辩护观点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有话则长,无话则短。

  二、开庭前要做的工作

  从八十年代开始,律师管理工作方面就有规定,律师办理的案件,凡涉及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和改变定性的案件,都要坚持集体讨论的制度。这是通过集体智慧确保律师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庭审旁听可以通过此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如果办理此案的律师工作不认真,该取证的没有取证,辩护观点错误,或者在庭上敷衍几句完事,法律援助机构对此案就无法补救。当然这种情况少之又少。笔者认为,大、要案的集体讨论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同样适用。

  8月22日,笔者到镇江旁听了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的周炳玉故意杀人案。上诉人周炳玉是舞厅老板,获悉被害人丁洪青晚上要来舞厅闹事,即告知保安徐云杰。徐云杰担心一个人应付不了,就请朋友潘慧忠帮忙,晚饭后潘的朋友徐祥波,也跟着潘一起来到舞厅门前。周炳玉给徐、潘、徐三人,每人发了一支烟,说“晚上谢谢你们帮忙了”,说完后就回到二楼舞厅。徐、潘、徐三人商量后,到一楼餐厅找了一把铁锹、两把菜刀。因丁洪青未来,铁锹放在一楼,徐云杰拿起两把菜刀,三人一起来到舞厅。徐将菜刀放在吧台里。过了5分钟左右,徐、徐各拿了一把菜刀,三人就下楼了。潘到楼下拿起铁锹,刚出门丁洪青就到了。潘慧忠持铁锹猛击丁的头部和上身,徐云杰、徐祥波持菜刀分别砍丁的左耳部和腿部,致使丁洪青严重颅脑损伤中枢神经衰竭死亡。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炳玉“为首纠集同案犯潘慧忠、徐云杰、徐祥波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周炳玉系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周炳玉不服,提起上诉。此案为省高级法院指定辩护案件。

  因案情重大,省中心指派有10多年办案经验的姜忠律师办理。姜忠律师接案后,认真阅卷,仔细分析徐、潘、徐三人证言的矛盾之处;会见上诉人,认真推敲其上诉理由;并向舞厅了解案情的人调查取证。此案开庭前经过了集体讨论。此案能够证明上诉人周炳玉“为首纠集同案犯持械聚众斗殴”的证据就是三位证人的证言。二审开庭庭审调查时,辩护人就白天周如何吩咐徐、晚上三人在舞厅门前徐如何对他们讲的、两把菜刀拿到舞厅周是否在场、刀是怎么放进吧台里又是怎么拿走的,进行了质证。从法庭调查看,上诉人周炳玉吩咐徐的只能算是工作安排,三位证人证言的共同之处是请他们“帮帮忙”,其他的证言都存在矛盾。法庭辨论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炳玉“为首纠集同案犯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论证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闭庭后,审判长和审判员与笔者交谈时,对姜忠律师的辩护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参与旁听的人,开庭前要了解基本案情,辩护人和公诉人的争议焦点及其主要依据;与法律援助机构领导商量是否需要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有的地方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有的地方由辩护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组织,这都是可行的。律师事务所组织讨论的,决定参与庭审旁听的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的领导或负责具体业务的人员应当参加。

  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前几年,有些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刚正不阿、仗义执言,或者由于取证方法问题,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抓起来,有的律师甚至在开庭时被审判人员赶出法庭。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发生,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不能让律师为了法律援助事业,既出力流汗,又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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