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
随着依法治国和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发展,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为了切实维护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南通市法律援助从2000年开始将工作的触角伸向监狱服刑人员。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对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监狱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粗浅的思考,权当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一、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法治国的脉搏息息相通,随着我国的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法律援助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将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民主与法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这里的全民应当是包括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服刑人员由于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国家刑事处罚,但他们仍然是中华民族的一分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高墙之内不能成为被法制教育、法律维权遗忘的角落,因此,将法律援助的对象扩展到服刑人员,加强对这部分人的法律知识教育,使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进而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党的十六大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二)是法律援助的本质体现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4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重要条款,充分体现了“修宪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同时也为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法治支持。监狱服刑人员,虽然是“戴罪之身”,但作为我国的公民,也有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样应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只有这种不论性别、民族、地位、经历的援助,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也正是这样的平等和人权,才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贯彻法治、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弘扬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体现,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
(三)是监狱安全稳定的内在需求
服刑人员大多因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惩罚以后又容易对社会,对政府产生对立情绪,不能安心服刑,有的甚至在刑满释放后又重新走上错误的道路。在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一方面引导服刑人员依法有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有利于消除他们对党、对政府、对社会的对立情绪,激励他们,安心改造,重做新人,早日回归社会;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给服刑人员灌输正规的法律教育,使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从而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塑新我,充分保证监狱内部的安全与稳定。
二、开展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2000年始,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开始向监狱延伸,为监狱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至今,在监狱共举行法制宣传专题讲座7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活动14次,处理监狱来信咨询27件,876名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的帮助。
(一)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目的在于形成强大的教育攻势,使服刑人员通过学习法律,知法懂法,认罪悔罪,从而有效的矫治其犯罪思想、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不再违法犯罪,成为守法公民。因此,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是监狱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不定期组织律师到监狱进行专题普法讲座,一方面是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讲解基本的民法、刑法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法律,让服刑人员初步培养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是进行特定问题讲座,由专业律师围绕服刑人员存在困惑最多的领域,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授课,服刑人员可选择自己最关心的问题参加听讲。
(二)解答法律咨询问题
监狱法律咨询活动主要是现场咨询。由于现场咨询与服刑人员一对一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详细了解和解答服刑人员的法律困惑,法制教育效果好。许多服刑人员在咨询后说:“我过去总认为法院判的不对,我是冤枉的,现在看来还是我不懂法,感谢政府帮助我解开了心结,我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其次是处理来信咨询。由于法制教育和现场法律咨询时间较为固定,为了随时解除服刑人员的法律困惑,稳定监狱管理秩序,法律援助采取专人负责、限时复信的方式及时解答服刑人员的书信法律求助。有一名服刑人员曾是公司总经理,入狱后关于原公司的股权问题纠缠不清,还牵扯到其妻子的生活,无奈之下他写信向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及时给予回复,告知其妻不承担股东责任,解决了该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半年后,该服刑人员家中面临拆迁,为其中一套房产抵押的问题再次来信咨询。根据其处境,中心建议其委托家人与拆迁方协商后告知法院。这名服刑人员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及时答复感到非常感激,特地在来信背面写明“要安心服刑,两年刑期届满后一定亲自来法律援助中心拜谢全体律师”。
(三)积极提供法律帮助
为监狱服刑人员提起的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案件给予法律援助的特殊意义并不在于法律援助本身,而在于帮助服刑人员进行依法维权世界观的改造。尽管服刑人员按照法律援助的范围能打官司的是少数,但对提高监狱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监狱服刑人员安心改造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位服刑人员家中遇到拆迁问题,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并帮助他们妥善处理拆迁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监狱的稳定。虽然这类的案件不多,但是对服刑人员的影响却很大。一方面树立了服刑人员的维权意识。以前服刑人员总是错误地认为,只要犯了罪服了法关押进监狱,就失去了一切自由,丧失了一切权利。通过法律援助的帮助,特别是法律援助案件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虽然犯了法、判了刑,但自己还应拥有基本人权,其合权益理应受到维护。另一方面是解脱了服刑人员的心理包袱。由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得到解决,心里负担重、压力大。通过法律援助及其受益服刑人员连锁作用,解开了部分服刑人员心中的桎梏,消除了少数服刑人员缠诉的想法,使他们端正改造态度,重新振作精神,加速改造步伐,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
三、监狱法律援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监狱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在提高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帮助服刑人员争取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面临许多困难与问题。
(一)监狱法律援助的惠及面不宽
尽管各级政府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了财政支持的力度,但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现有的经费状况只够低标准补贴律师办案,因此,经费不足限制了对需要到外地区特别是外省调查取证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
(二)服刑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不够普遍性
服刑人员入狱前许多都是典型的“三盲”(文盲、法盲、流氓),对法律援助知之甚少,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亦很弱,对在监狱内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对监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益处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不能积极参与。
(三)解答咨询不慎引发监狱维稳问题
法律咨询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咨询时,服刑人员最关心的定性量刑、刑期折算、行刑逼供等问题,由于服刑人员反映问题容易存在片面性等因素,律师的解答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服刑人员的情绪波动,影响其安心改造,给监狱稳定工作带来隐患。
四、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思考
法律援助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不断拉长向监狱的延伸,也对监狱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稳定作用。但是,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服刑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差,在高墙内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除了传统的宣传方式外,应当选择更加有效的途径。一是开辟法律援助专栏,宣传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流程,申请途径;二是编印《监狱法律援助手册》,将法律援助在解答咨询中发现的监狱服刑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附上有关法律条文编写成册,分发给服刑人员,成为他们平时生活中的“工具书”。
(二)规范运作,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要使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建章立制、健全工作网络。一是建立组织。在监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其成为法律援助中心和监狱之间的纽带;二是建立队伍。在监狱各级管理层中明确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针对服刑人员中需要法律援助对象进行摸底,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有计划地给予安排法律援助;三是规范运作。应当制定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审核程序等制度,为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制度保障。
(三)利用资源,确保监狱法律援助方便快捷
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可能随时自主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的现有资源,采取多种途径向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一是充分利用“12348”电话平台。12348咨询热线每天都有律师值班,通过电话咨询及时便捷。针对服刑人员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利用免提或电话系统,在监狱方可掌控的状态下,将一对一的咨询扩大到一对多的解答,既有助于服刑人员及时消除法律困惑,又起到了解答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还可以有效提高律师的劳动效率。二是建立监狱法律援助“直通车”。有些服刑人员的问题涉及隐私,不愿在公众面前提出,可以采取书信的方式进行咨询。问题复杂难以在复信中讲清时,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律师上门服务。
(四)通力合作,提高维权与维稳实效
在与服刑人员交流沟通的过程要很好地把握好解决服刑人员法律困惑和维护监狱稳定之间的平衡点,应当统一解答口径。一是准备工作要充分。监狱方面将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收集后报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将咨询问题分类、梳理后指定给资深律师形成书面解答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再反馈至监狱。二是法律援助中心和监狱应联合把关。咨询活动中统一按照书面解答材料的口径答复服刑人员的问题,遇到超出准备范围的问题,尤其是敏感性问题务必及时与监狱管教干部进行沟通,取得一致认识后方予答复。
(五)设立援助基金,加大监狱法律援助保障力度
虽说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但目前监狱法律援助大多仅局限于法律宣传与咨询,而大量的刑、民案件因为需要取证,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支付律师办案补贴,由于经费保障问题而难以办理,经费不足问题已成为监狱法律援助受益面不宽的重要因素。因此,呼吁设立监狱法律援助基金,为监狱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