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
 
   时间: 2007-11-07  

 

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夏锡宏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与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自1996年在我国建立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强制规定了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先进发达国家法律援助的经验做法所做出的法律规定。所以,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参与者的重要主体,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主力军,在法律援助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其独特的职业特点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其自身独特的职业特点。

1、律师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有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经过一年的实习,并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获得执业资格,才能允许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律师具备一定的学历,取得律师资格,获准执业,这一系列的要求,保证律师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

2、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一般具有长期办案的经历,总结和摸索出一定的经验,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有利于实现法律援助的目标。

3、律师能够全面地接受各类案件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能够受理民事案件的代理,也能接受刑事案件代理、辩护,并能够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利。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担任辩护人有独立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而其他辩护人则不享有此权利,这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业优势。

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依据

律师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我国国情和律师职业的要求所决定的,其中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主要来源

1、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省级《法律援助条例》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新修订的《律师法》第42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义务而不是道德义务角度讲,律师是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虽然法律也规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但不是法律义务。这种法律援助的体制在实践中被诠释为“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不仅如此,法律强化了对律师义务的规定,这种规定性体现了法律对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强制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也将“受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受到“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等处罚。

律师负有法律援助的义务,因为《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有规定,所以律师有法律援助的义务。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主旨看(该条例第1条),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我国国情的要求。尽管我国法律强制规定律师必须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不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但它适合中国的国情。(1)在现阶段,我国经济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相对还比较落后,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从而使法律援助的开展缺少物质上的保障;(2)我国是从封建半封建社会演变而来,我国的历史文化渊源与欧美发达国家有着较大差异。封建社会形成的人治观念还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民众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近几年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许多农民工在讨要拖欠工资时由于法制淡薄,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人的合法权益,结果无法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有的还因为过激行为导致违法现象的出现。(3)我国法律援助的需求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着较大的矛盾。从以上我国实施法律援助的国情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通过法律强制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失为减少矛盾的一种方法。

3、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律师职业和伦理道德的要求。新修订的《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的使命可以概括为维护民权、完善法制和实现社会正义。法律援助正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不仅要代表买得起法律服务的富人,更应要去扶助那些买不起法律服务的穷人,从而促进实现社会的正义公平。律师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是法律服务向基层、社区、向贫弱群体的延伸,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律师职业追求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

三、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现状及问题

1、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律师是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的主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仅从2003年9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办理诉讼案件数量达26万件,2006年全国十万余名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件,占全国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39%,居各类实施主体之首。近5年来,我县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00余件,接待来访咨询2万多人次,受援助对象达1万多人,帮助受援助人追索劳动报酬和赔偿款500多万元,按标准免除受援助人法律服务费用近万余元。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保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问题 :(1)部分律师不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因为部分社会律师不愿做法律援助的案子,使得法律援助的贯彻实施很难落实到位。(2)不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部分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尽心尽责,敷衍了事,没有起到法律援助的效果,也没有达到法律援助的目的,造成一些当事人误认为,法律援助不收费,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好,法律援助靠不住等。(3)私自收费现象。有些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当事人私自收取费用,或者是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损害法律援助的声誉。

3、原因 :(1)认识不高,意识不强。律师对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学习不够,对重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认识不足,认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负担,而不是在履行职责,尽法定义务,因而产生不愿办理、不想办理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认真,不尽心尽责现象。(2)不注重社会效果,只讲经济效益。律师因为考虑个人的收费,认为办理法律援助只能有相应在成本补助,办案麻烦,收费少,没有可观的收费效益,出力不讨好。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措施

1、强化律师政治责任意识,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从指导思想上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保障人权、追求公平和实现正义是律师的职业使命,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律师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成员。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和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集中突出。律师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自己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把讲政治和顾大局落实到服务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去。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可以促进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的。

2、强化律师履行责任意识,从利益取舍上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这就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学习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的经验做法,运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实行律师登记制度、律师值班制度等。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以规定律师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量,强制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在现行条件下,不可能也不必要建立一支由政府供养的庞大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而应充分发挥现有的十几万社会执业律师的力量,要求社会律师履行少量的法律援助义务,将他们视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力军。社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可以使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能为更多的困难人群提供帮助,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提高律师的社会声誉。律师应充分认识自已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最终也才能达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目的。

3、强化仗义执言、公平正义的意识,扶贫济弱,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其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要勇于为弱者呐喊。具体体现在律师要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在办案中,尽职尽责,积极认真调查取证;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真正履行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律师应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果,以实际行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编校:
 来源: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