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时间: 2007-12-18  
 

       东台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传江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近年来备受关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已经成为当前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的大事。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更是举步维艰,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有效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特点

(一)办理难度大

案件办理的难度大,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农民工自身。一是有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不全,如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权利义务不明确,或未作妥善保管;有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或多份但都存在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因无证据而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二是劳动者的身份资料不全。有些农民工身份证遗失,没有及时补办;有些在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是自己的真实身份,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确定主体资格。三是缺乏维权意识。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少数用人单位不用伤者的真实身份就诊,而是以他人或假名字就诊,一旦伤者脱离生命危险或基本治愈,则弃之不管,即使起诉,其治疗事实难以认定;有的则根本无法起诉,如我中心办理的一件工伤案件,工头在事故发生地医院进行简单处理后让其自己回老家休息,到家后伤势严重住院手术治疗,但工头既不露面,也不给医疗费,后经我中心多次查找与其联系讲明利害关系后才出面处理。

第二、案件的办理环节。一是仲裁、诉讼程序多,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是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我们办理的一件工伤案件,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不服认定鉴定申请复议、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到申请执行,走遍了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历时18个月。二是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多数农民工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拿不出工资卡、饭票、出门证等,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些农民工甚至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无工伤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四无”现象。三是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难。参加工伤保险的还能由工伤基金支付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侵权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时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导致农民工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有些到案件终结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老板已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许多失去工作拿不到工资或因工伤残废的农民工最后不得不以放弃而告终。

(二)具有群体性

涉案农民工人数众多,并且多以共同诉讼的形式出现,具有群体性。涉案标的比较大,但人均数额又比较小。农民工一般性格直爽,文化素质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旦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很容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激化矛盾,甚至由此而引起刑事案件。

(三)具有季节性。

农民工法律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规律性。一般来说,大多集中在每年年底至春节前,此时工程完工结算,可能引发农民工法律纠纷的高峰。

二、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而且各有关部门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实施的责任。目前,虽然大多法律援助机构都与劳动仲裁、法院等在缓、减、免当事人案件受理费、方便律师阅卷等方面达成共识,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建立一定的工作联系,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仍缺乏协作机制,存在条块分割、条规优先、资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现象,导致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有的部门在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问题上不积极,对需要他们协调参与的问题拖延搪塞,对他们掌握的一些证据材料不提供,拒绝律师调查取证。

(二)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机制未形成。农民工发生纠纷后不知道就地申请法律援助,一般是回老家找人打官司。我中心去年办理的一件北京工伤案件,经过我中心与北京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信函联系,当事人向我中心申请后,我们将有关材料证据寄到北京,请北京方面给予援助。北京认真负责地承办了这一案件,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效果。而在与其他一些地方却没有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向法院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指派律师援助,但一些应该受理承办的法律援助机构由于种种原因不予受理,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当事人老家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协作的情况下不予配合,有的甚至在起诉立案后因路途远请求帮助出庭都不能协助。

(三)工作经费保障不力各级财政在预算法律援助经费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县市区有固定的预算,有的经费预算极少,往往不能保证法援工作全面开展。而农民工这一大块法律援助经费缺乏政策依据,没有追加专项经费。我市有外出务工的农民工5万多人,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有近3万人,在本市的农民工纠纷凡是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都能满足,但我市外出的农民工的申请难以满足。我市本地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都在200件以上,今年已经250件,发放办案补贴就近8万元,律师值班补贴1.5万元,还有宣传办公费,而财政只有10万元,经费难以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农民工维权案件,有些甚至需要跨市、跨省援助,由于受到经费问题的制约,是在外地打工要求援助的案件,都不能派人办理,但这些外出的农民工又往往不愿意求助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因此有时感到力不从心,无从下手。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且缺乏制度化。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对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有着重大的意义。但现在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存在宣传重点不突出,宣传形式单一等问题,而且缺乏制度化、经常化,往往只是在一些零散举行的的公共法律法规的大型咨询活动中穿插进行,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咨询活动、宣传材料少,深入农民工集中的社区、企业甚至劳务市场的宣传活动少。总的来说,法律援助的社会宣传工作没有经常面向农民工,没有真正贴近农民工。

三、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作为县级区域而言,需要从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健立协作机制,促进农民工快速实现权益。

一是部门协作机制。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各部门应当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可考虑由专人负责通过电话、函件等就农民工涉法纠纷的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立案、办理、执行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沟通、协调、落实及跟踪。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农民工维权的职能部门之一,在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工会、妇联、信访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救助规定》、江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按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保证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工会组织要利用其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办案异地协作机制。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的联系点,培训并委托办事机构的人员,向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和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搜集家乡农民工维权信息,及时与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沟通情况。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根据规定应当由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可以在了解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状况、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及时向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

(二)加大投入,着力构建农民工维权网络。

在劳动、工会、妇联等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站点,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设立联系点,发挥乡镇街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在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开通法律咨询专线,建立法律援助联动机制,从而形成一个上下一体、横向联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延伸法律援助的触角,方便农民工就近、便捷获得法律援助。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让法律援助更加贴近农民工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把宣传重点放在近年来国家及本地区出台的与农民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农民工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先进典范等,制定针对农民工的宣传计划,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以农民工涉法纠纷类型划分不同主题,制作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此外,深入到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进行普法宣传,加强对企业的法制教育,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执法,保证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政策得到实施。

认真贯彻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和司法部与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的联合发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职能,加强劳动监察,开展打击违法用工行为,对农民工的投诉要及时查处。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案件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直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对生效的仲裁民书、法院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要优先执行。各部门通过严格执法,以保障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到位,从而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收侵犯。

 

 [参考文献] :

1、贾午光 高 贞《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国司法》2006年第11期

2蔡照红:《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法律援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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