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律师、国家心理咨询师 马红君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就目前来看,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主要包括: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这些人员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关注弱势群体的心理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
(一)基本特征:
第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复杂。如身体残疾,性别歧视,社会歧视,缺少解决困难的途径等。
第二、弱势群体的规模庞大、分布广泛。
第三、弱势群体的经济处于贫困状态。
第四、弱势群体的社会政治地位往往处于弱势。
(二)心理特征
弱势群体不仅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也处于明显的心理弱势。弱势群体的心理状况复杂而矛盾,带有明显的消极色彩,具有高度敏感性,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等情绪,而且难以通过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据调查显示,弱势群体的丧失感是全方位的,他们的被剥夺感不仅来自财富方面,还有社会地位、发展机会、精神领域、文化教育机会、政治权利等多方面的丧失感。这一群体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交织在一起,导致他们内心出现焦虑与矛盾,容易产生心理失衡、自卑等一系列不良反应,不仅严重制约个体的发展,还影响弱势群体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
个体的心理活动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又受客观现实的制约。弱势群体的心理困境背后有着现实的错综复杂的社会根源。因此,从弱势群体的类别如: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各个援助对象来看,其心理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
1、农民工。目前,我国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但农民工的流动仍然面临着这样一个现实:制度安排的惯性使改变了生活场所和职业的农民仍然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 处于非城非乡、进退失据的尴尬状态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文化素质、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显著落后性,被相当多的城市人视为“另类”,得不到基本的尊重和人际关照,使农民工普遍具有孤独、寂寞和相对剥夺感,对城市的冷漠、疏离和封闭、仇视心理,以及强烈的不安全感和迷茫失落感等心理特点,在面临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急事件而不能获得及时的法律、心理、经济等援助时容易产生极端情绪。其中一部分人就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谋生必需的资料或发泄被排斥在城市生活之外的严重不满,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处在个体由童年向成人过渡的时期,这个期间是非常复杂、充满矛盾的“困难期”、“危机期”,体现在其心理发展的矛盾性特点有:心理上的成人感和半成熟现状之间的矛盾,心理断乳与精神依赖之间的矛盾、心理闭锁性与开放性之间的矛盾,成就感与挫折感的交替等。未成年人的情绪变化强烈,带有冲动性,且不善于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绪,当出现抑郁、焦虑、愤怒等消极情绪时,如果得不到正确的疏导,容易产生叛逆、不安和恐惧感,导致非理智的观念和行为,如:离家出走、网络成瘾、滥用暴力甚至触犯法律等。
3、老年人。老年人通常对其身体健康和经济保障具有强烈的敏感性和不安全感,适应性差、刻板的行为倾向严重。老年人的孤独感则是全方位的,最普遍的就是在家庭关系中的失落感。
二、法律援助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心理意识
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虽然主要是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但与为一般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相比并不完全相同。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关注援助案件同时,应充分关注援助对象作为弱势群体的心理特征,具备以下心理意识: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心理意识
以人为本,从其含义看:它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尺度。以人为本的心理意识体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就是要尊重贫困群体的基本需求、合法权益和独立人格。它要求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实施法律援助行为,要充分意识到法律援助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是人。律师只有具有强烈的人本意识,才会有强烈的责任感,尽心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从战略高度认识法律援助制度的心理意识
从战略高度认识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援助的思想基础,也是法律援助工作者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前提之一。法律援助工作者个人不能以收费高低作为是否承办案件的标准,不能仅以个人的得失、付出与回报的平衡作为案件成功与否的关键。要充分意识到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更注重于保障实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不是律师的附带义务,而是律师职业应尽的终身职责。
三、法律援助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应重视心理疏导
来法律援助咨询的有些是权益受到侵害而又走投无路的来访者,有些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老上访户,有些甚至是精神受到刺激的人。不少来访者在对自身生存、发展过程的选择上举棋不定、犹豫不决。这种情况在女性中更为普遍,特别是在婚外情、离婚、家庭暴力、抚养孩子等方面更是突出。这要求法律援助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能充分关注援助对象作为弱势群体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疏导缓解和化解援助对象的各种矛盾。
各类弱势群体具有不同的心理特点,这就要求援助律师在掌握一些心理知识的基础上,针对援助对象的不同心理特点,综合运用法律、心理知识,提供准确服务。尤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把握:
第一、客观评估,为援助对象提供各种知识资源。
这些知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知识。为援助对象提供援助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满足援助对象对现有法律信息的需求。
二是心理知识。援助律师除了提供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提供心理方面的知识。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当事人一般缺乏相应的文化知识,对行为缺乏科学指导性。援助工作者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应有的行动提出一些方案和建议,并讲明各种方案的利弊,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不少援助对象在实现自身婚姻自主权利的同时,往往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忧心忡忡。针对这种情况,援助律师应向援助对象提供一些法律外的知识,如父母离婚将会给孩子智力、情感、社会化程度及性格形成等带来的利与弊,让父母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对自己、对孩子有利的选择。
第二、关注援助对象自身心理状况,引导援助对象认识自己。
许多援助对象在争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因缺乏必要准备而屡屡失败。因此,他们往往具有无能感强烈,自我评价低的心理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帮助援助对象认识自身优势、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让其树立起自信心、增强其自我认同感是非常重要的。如:笔者曾接待过一位咨询法律问题的老人来访者。咨询过程中,笔者发现老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很简单,但明显能看出其非常的焦虑、不安,整夜不能入睡,天天为儿女事情焦躁不安……针对该来访者的心理状态,笔者首先指出其认知上的偏差,让其意识到是自身的问题产生了焦虑的情绪,并指出其家庭和睦,身体健康等优势,启发其关注家庭其他成员,协助来访者制定日程安排。不久后,来访者就反馈能正常睡眠,精神状态明显好转。从这个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优势,就可树立起自信心,并通过对自身内外资源的整合利用来做出正确而又客观的选择。
作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和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也在法律援助的统一、协调工作中承担着多种角色。只要我们能够从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关注其心理和谐,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当事人的权利需求就可能得到真实而全面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