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 王建华
近一年来,为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建设,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全国各地普遍在乡镇(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有的地方在村居、社区相应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南通市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南通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意见》,目前绝大部分乡镇(街道)都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部分村居(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对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要使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规范化其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下面我结合法律援助的性质和工作具体实践,就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谈几点看法:
一、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现状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都是依据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人担任,通常也就是司法所长担任,它的运行靠的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资源,其工作范围和形式(一)法律宣传工作。结合自身工作特点,针对特定群众,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咨询及各项活动,(二)申请代理工作。引导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提出相关意见,及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核准,(三)办理援助事项,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具体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极大的方便了群众。但对于基层司法所来讲,在机构、人员、经费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多增加一项职责,就多一份工作负荷,况且,在有些地方司法所人员编制迟迟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就司法所原有的几项工作职能,落实也很困难。更谈不上增加职能。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这些地方只不过是一个摆设,根本无法履行援助职能。在工作实践中,法律援助服务往往与基层调解发生竟合,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把两者混为一谈,有些人则认为只要一方贫困就归入法律援助案件,有些人把两者是以道德为主进行调解,还是依法律为主进行调解为界进行简单划分,还有的人特别是农村只要是涉及到养老问题的纠纷,不管什么情况,不加任何调解介绍到法律援助中心,这样一些本应该调解了结的纠纷,不加调解引入法律援助,引起不必要的诉讼,这就造成了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中,有些工作形同虚设,有些工作质量偏低。
另外,日前关于法律援助乡镇(街道)工作站的建立问题,尚处在摸索阶段,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也没有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问题,在法律援助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上,对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有没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应不应该设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模式、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上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二、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乡镇(街道)作为基层的一级政府,有保障本辖区公民尤其是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援助理应是基层政府的职责,因此,在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问题上,我们认为,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应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站应代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站其数量迅速增多,已成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中非常重要的一支力量。而目前的援助工作站都设立在司法所。因此,今后应大力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可以采取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的办法,加强规范化管理,落实司法所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相关政策,使他们能安心本职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帮助。
(二)健全机制,规范运作
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是提高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因此,我们认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这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员组成、人员分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等要加以明确,切实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机制。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向基层群众,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在群众中的形象。为提高基层法律援助质量,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援助工作站之间的关系,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度。
三是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管理机制。首先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有章可循,抓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其次是为了体现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树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良好形象,增强社会公信力,对援助工作站要统一规范称谓。再次为方便基层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规范部分案件审批权下放以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是为了培训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健全专职队伍录用,提高培训机制。
(三)积极探索,规范运行模式。
目前,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在司法所,依托的是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而这只队伍本身就存在着人员少、文化程度低、专业化程度不强、经费保障得不到落实等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确保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法律援助的信誉,法律援助工作可按以下模式运行: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网络优势,建立信息联络员,把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法律援助宣传和了解社情民意的工作,变为基层民调员的工作,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纯地靠法律援助来推动法律援助收效甚微。而司法行政系统拥有一支扎根在最基层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援助的对象又主要来源于基层贫困人口,充分利用本系统的基层网络队伍,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信息服务,就会达到资源共享,既减轻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负担,又增强工作效率的效果。
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和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法律援助服务。这也是工作站的职责之一,但是针对当前工作情况下,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具备专业人员的工作站,可以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授权其对前来求助的援助对象进行现场解答咨询和提供代写法律文书服务等。但是,服务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工作,并对其解答和代书负责,确保其合法性。对于不具备专业人员的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不得授权其从事这项业务,需要提供该项服务的可指派当地法律服务机构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来办理。
三是提供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必须符合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法律要件,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既包括代理参加调解,又包括代理参加仲裁,代理申请,代理申诉或申请复议等多种形式。具体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主要集中在代理参加调解或和解及代理请求事项上,在基层工作站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可以起到减轻受援人负担,降低援助成本,及时解决群体或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但是,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四是提供诉讼或仲裁法律援助必须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有法律服务资格的人进行。对需要提供代理诉讼或仲裁法律援助服务的受援人,工作站应及时进行资格初审,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有资格的法律服务人员承办。
(四)明确经费保障措施,确保援助工作开展。
在我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而从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的运行情况看,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支出基本上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但经费也很有限,也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需要。而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经费保障问题上,至今没有任何依据,因此,要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也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我们认为经费的来源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通过政府财政拨款,保障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正常工作。当出现本级政府困难不能保证最低经费保障拨付时,可由其上级政府实行经费扶持政策给予解决。
二是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状况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实施法律援助所必须的费用开支,设立最基本办案经费保障制度,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工作站及人员所耗费的通讯、文印、交通等费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必要开支的通讯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拓宽集资渠道。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开展,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除由政府拨付外,还必须拓宽思路,探讨有效地筹措资金渠道,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