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来,盐城市积极探索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全面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市法律援助办案量呈大幅增长趋势。2005年为644件,2006年为1009件,2007年为2107件。今年全市案件有望突破3300件。该市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盐城市司法局今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
一、探索完善政府主导的组织领导机制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2004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5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2006年,市委赵书记在市委五届二次全上明确提出:“要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确保每一个诉讼困难的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2007年和2008年,市政府已连续两年将法律援助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市人大、市政协多次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调研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全市法律援助经费从2006年的38万元,增至2007年的87万元,今年达到百万元。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盐城法律援助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探索完善就近及时援助的便民机制
一是建全网络。1999年前,市和县(市、区)都编制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2002前,在全市148个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或法律援助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开通了尾数为“148”的法律服务热线(2004年,市和县级改为特服号“12348”);1999年以来,在市县两级工、青、妇以及劳动、民政、人武等团体和单位设立了61个法律援助社会组织。从07年开始,在村和社区聘请了3000多名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最基层。二是开展规范化建设。2003-2005年,连续3年组织开展“盐城市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创建工作,111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达到市规范化建设要求;2005以来,组织开展创建“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活动,全市已有7个法律援助中心被验收通过为“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三是建立绿色通道。向妇女、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使他们通过电话就能获得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需要上门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人员都及时登门服务。目前,以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干,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辅翼,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和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有效保证了各层面经济困难人员都能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
三、探索完善构建社会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与群团组织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力度,共同开展贫困群众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工会、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资源优势。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向自己特定的工作(服务)对象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帮助他们调处矛盾纠纷,引导符合条件的群众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法律援助。二是主动与人民法院对接。经过多方努力与协商,2007年我局已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的有关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缓收、减收和免收诉讼费的救助开通了绿色通道。三是在劳动部门设立工作站。为职工和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四是建立协调机构。2008年年初,市政府专门行文成立了“盐城市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加大了政府各部门之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指导力度。
四、探索完善提高社会知晓率的长效宣传机制
加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宣传力度,逐步探索形成了“市、县、镇、村(社区)四级联动”的组织机制、“媒体宣传、集市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地、进企业宣传”立体宣传模式。从2007年开始,将宣传的重点向基层延伸,向群众面对面宣传,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300多万份。今年上半年,我市在全国首家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墙体广告制作工作,要求各地在每个村(社区)粉刷2-3条“有理无钱打官司,法律援助不收费”的墙体广告,并注明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的电话号码。目前,全市已粉刷了3000余条,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我市的这一做法,得到省司法厅和司法部领导的充分肯定。
五、探索完善“应援尽援”的覆盖机制
紧贴盐城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努力做到应援尽援。依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逐步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2倍。突破了法律援助范围的限制,除纯粹的经济纠纷外,只要是“有理无钱”的案件都予以受理。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对依靠政府供养人员、城镇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等特殊群体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突发性事件致贫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只要侵权事实存在,不再审查经济条件,都直接予以援助;对涉及群访事件、矛盾十分激化等特殊案件,都及时受理,主动援助,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六、探索完善提高社会效益的质量监督机制
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从2001年起,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先后制定了《盐城市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管理工作细则》、《盐城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整个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基本做到管理制度化、操作程序化、服务规范化。2008年,又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告知制度》、《法律援助受援人告知制度》、《法律援助监督员制度》制度,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社会监督力度。为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监督力量不足问题,在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援助质量连带责任制,要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主任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明确了出问题,主任与承办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供稿)